东莞: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20-11-12 11:43:00
- 广东省安卓消防职业培训学院 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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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从业行为,加强检测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建立诚信、自律、服务、高效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应急〔2019〕8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30号)以及《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东建〔2017〕9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具体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消防检测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开展消防设施检测工作,并接受市住建局的监督管理。
在莞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服务的消防检测机构,人员、设备和办公场所等应符合《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应急〔2019〕88号)规定的从业条件,并按照要求在我局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已在我局建立信用信息档案,且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与东莞市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检测监管平台)建立连接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可通过增加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等方式,符合从业条件后可在我市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服务。
(一)纳入平台统一管理。 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检测机构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将企业和人员信息录入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以备我局对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二)加强检测信息监管 。承揽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业务前,消防检测机构应当到我局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并建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与检测监管平台建立连接。检测管理系统的机构、证书、人员、设备等信息录入必须详细准确、规范完整,未与我市检测监管系统连接的,相关检测数据和报告不作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依据。
(三)实行信用评价制度。我局按照《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东建〔2017〕4 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东建〔2017〕9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9〕9 9号)等规定对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对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分别执行加分和扣分记录,并根据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
(一)检测合同签订。消防检测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检测委托业务后, 应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检测合同,并将合同上传检测监管平台。
(二)检测方案及检测信息上传。消防检测机构在实施现场检测前, 应制定详细的检测方案,明确每个检测项目的负责人、检测人员及检测设备,并将检测方案及检测项目相关信息(工程名称、地址、类别、用途及检测面积、部位、检测时间、人员资格等)上传检测监管平台。
(三)检测过程实施视频音频采集。消防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消防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进行现场检测时,由主要检测人员佩戴视频音频采集设备,实时记录并储存检测过程视频,视频起始由人工举牌注明工地名称和检测时间,视频文件名称格式为“时间+镇区+工程名称”,储存的过程视频保留时间不少于三个月,我局将对视频进行随机抽查。
(四)检测异常或不合格情况反馈。消防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检测过程和结果出现异常、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检测不合格情况上报我局。
(五)检测报告出具。 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应当由 注册消防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注册章和单位印章。消防检测机构在打印检测报告前,应做好资料上传,将报告内容上传到检测监管平台,获取唯一标识码后方能出具检测报告,没有唯一标识码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消防验收或备案资料。检测报告须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五、加强监督检查
(一)实行动态监督管理。我局每年将不定期组织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管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消防检测机构的业务承揽、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检测过程、检测记录以及检测服务等内容。
(二)检测过程监督抽查。市质监站将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检测方案及检测项目相关信息上传检测监管平台后,市质监站根据检测方案的检测计划情况,安排执法人员对检测过程进行监督抽查,主要抽查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检测过程、检测记录等是否符合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行为存在不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将签发相关监督文书,责令限期整改。未到场抽查的,现场检测可按原计划正常进行。
(三)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消防检测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等相关规定的检测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检
检测人员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消防设施检测业务,并将相关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东莞建设网”“信用东莞”等平台进行公示。
六、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2020年11月4日
资料来源:东莞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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