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 2018-05-11 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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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2012]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进一步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消防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推进社会
消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紧迫感。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是先导性、基础性的消防工作。近年来,各地着力开展消防安全大培训,积极推进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促进了社会消防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的较大提高,有力维护了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但应当看到,社会消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仍面临严峻的形势和任务,全国近100万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的需求中,目前近15万人考取了消防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加上已经过培训尚未经过职业技能鉴定的约有10万人,缺口近75%;而大部分省份社会消防培训机构只有少数几家,部分省份刚建成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甚至还有个别省份尚未建成,按照“十二五”末所有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均持职业资格证上岗的要求,在未来三年半时间里,要培训和鉴定出现有量3倍的人数,任务非常艰巨,现有消防培训和鉴定能力远不能适应社会需求。一些地方培训、鉴定行为不够规范,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培训和鉴定质量还不适应其岗位履责要求的现象普遍存在。相当部分社会单位内部消防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够到位,重点单位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乡镇长、村“两委”负责人等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带头人”培训尚未完成,影响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全面实施,与党的十八大重大消防安保工作要求还不相适应。为此,各地要切实增强推进社会消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认真研究谋划改进措施,尽快实现有大的工作改观。
二、进一步加快社会消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进度。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对现有消防培训和鉴定机构进行一次能力评估,深入挖掘现有消防培训资源潜能,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门内部和社会消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在确保培训质量的前提下,督导各类消防培训机构最大能力地开展社会消防培训,确保单位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首先经过消防培训并具备基本胜任能力。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职业技能鉴定任务繁重的省份,要整合符合鉴定要求的建筑消防操作设施,积极推进“一站多点”建设,尽力扩大鉴定能力,满足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上岗的需要。同时,要抓紧推进实施中、高级“
建(构)筑物消防员”和“灭火救援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完善实操设施建设,适应不同鉴定等级和工种鉴定需求。
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将社会消防培训合格上岗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纳入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力量开展对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特别是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的专项检查,对无证上岗、执无效证件上岗的,要依法督促限期整改,并纳入工作重点跟踪问效,推动落实从业人员尽快由持培训证向持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过渡。对经消防专门培训和鉴定仍达不到上岗要求的人员,要责令复训复鉴,并将情况抄告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进行责任倒查。
三、进一步规范社会消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提高培训和鉴定工作质量。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现有消防培训机构及其师资队伍进行一次复查清理,督促各培训机构严格按照《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要求,加强培训硬件和软件建设,配齐配强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的教师队伍,对不能满足师资要求的,要提请有关审批部门督促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培训资格;要积极探索教师认证上岗制度。要督促各培训机构进一步完善建筑消防设施等实操培训设施的种类和数量,增加实操性训练和岗位适应性训练内容,贴近学员岗位实际开展培训,提高学员的动手操作能力。要督促各培训机构按照《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要求,严格落实培训时间和内容,不得随意缩减课时,删减培训内容,降低培训质量。
进一步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考评员队伍建设管理,建立健全以专职为主的鉴定考评队伍,强化“谁考评、谁负责”制度;实行鉴定质量责任倒查机制,对把关不严导致不合格人员流入市场的,要取消考评员资格。禁止鉴定机构的管理人员和考评员从事或参与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要尽快调整考试内容和方式,根据实际需要,从下半年起将建(构)筑物消防员的部分中级鉴定考试内容调整到初级,满足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岗位履职能力需求;积极探索情景模拟或想定作业的考评模式,提高鉴定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部消防局及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派出工作组,加强对培训、鉴定尤其是
消防职业培训及鉴定实操环节的随机质量监督抽查,并适时开展培训和鉴定机构的质量评估检查工作,对管理混乱、违规操作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四、积极引导、支持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建设发展。消防安全培训社会化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各地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原则,解放思想,按照“边培育、边发展、边规范”的要求,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统筹规划培训网点设置,坚持就近就便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力争“十二五”期间,各省份社会消防培训机构力量增加一倍,改变当前集中省城统一培训的方式。对社会力量申请开办社会消防培训机构的,要积极从培训教材、师资力量、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给予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对已建成社会消防培训机构的,要指导帮助其建立完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在培训学员考试和技能鉴定等方面提供便利,并在申请政府就业培训补贴等各类经费上予以支持,最大程度地予以扶持发展,打破目前公安消防部门直接或间接主导社会消防培训的格局,推动建立多元化的社会消防培训机制, 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消防安全培训需求。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尊重培训对象自愿选择培训机构的权利,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培训机构,不得向下级公安消防部门下达指令性培训任务分配计划,切实建立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消防培训秩序。
五、充分借助社会平台开展消防安全培训。要积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各类教育培训平台,开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新阵地。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主动沟通协调相关部门,建立长效机制,按照《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明确的13类教育培训对象要求,将各类消防课程或消防安全知识分别纳入建设行业设计、施工、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内容,纳入安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电工、电气焊工的技能考核内容,纳入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对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的培训考核内容,纳入农业部门的农村实用人才、农民工“阳光工程”等培训内容,纳入“六五”普法教育内容等。要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分门别类地制作针对性强的教案和课件,建立不同专业培训师资库,对需要师资力量支持的,及时选派业务骨干授课;充分利用消防站、消防体验馆等场所,坚持理论学习与实际体验相结合,增强培训效果。要创新拓展培训手段,开发建立网络培训课堂,将现有的课堂授课、实操演练、案例研讨等内容纳入网络教学中,发挥网上远程培训机动灵活的优势,满足现代消防从业人员培训新需求。
党的十八大消防安保工作标准高,任务重。各地要将加强消防安全培训纳入十八大消防安保的重要内容,确保十八大召开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必须至少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山东等“环京护城河”省份负责向北京供油、供电、供气等单位,应组织全员消防安全培训一次。同时,在去年基础上,要全面完成乡镇长、村“两委”负责人的消防安全培训任务。
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部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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