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规定
- 2020-10-21 15: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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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
应急〔 2019〕8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应急管理部制 定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以下简称《条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贯工作。制定《条件》是深化消防执法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组织消防监督人员认真学习,尽快理解、掌握《条件》的各项规定和相关要求。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件》,使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社会单位和公众充分知晓有关内容和管理要求。
二、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倒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以及出具虚假或失实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协同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处。
三、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要组织、指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用全国统一的社会消 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按要求录入和更新相关信息,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各地在执行《条件》过程中,可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消防技术服务标准,促进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应急管理部
2019 年 8 月 29 日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活动,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从业条件。
第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 动的企业;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 注册消防工程师,以及取得消防设施操作 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符合附表 1 和附表 2 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 2 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五) 取得 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6 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 2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
(三) 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附表 1 和附表 3 的要求;
(四)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 2 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五条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附表 1、附表 2
和附表 3 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 2 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五) 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6 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 2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 2 个(含本数)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兼职。
第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担 任。
第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情况录入社
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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